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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2022年8月16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是由全省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女性生产、经营法人代表及管理者,江西籍省外的女企业家,与女性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发展;服务江西改革发展大局,服务女企业家及其企业,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凝聚、激励女企业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创新创业、成长成才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女企业家听党话、跟党走、感党恩、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商务厅行业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江西省商务厅的党建领导和江西省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是江西省妇女联合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308号(二楼),本会的网址:www.jxawe.org。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女企业家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女企业家群体优势,推动企业发展壮大,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发挥应有作用。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咨询和服务活动,引导女企业家规范自身行为,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女企业家成长。

(三)密切与会员及其企业的联系联络,促进地区、行业间企业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表彰取得优秀成果的女企业家,扩大女企业家社会影响力,促进女性创新创业。

(五)组织女企业家参加境内外交流、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联谊与合作。

(六)关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要求,努力为女企业家排忧解难,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和帮助基层女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会:

本会个人会员条件:

(一)在地区、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热心本会工作。

本会单位会员条件:

(一)是由女性生产、经营法人代表及管理者组成的社会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热心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个人或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取得成就者享受本会给予的奖励;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荐、发展新会员;

(七)会员之间相互帮助和协作。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调整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选举负责人,以表决通过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人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5人、执行副会长11人、副会长46人、秘书长1人。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担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担任法人期间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建议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5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会  徽

第八十三条 本会会徽,以奋进中的妇女头像为主图案,汉语拼音“JXNüQX”为“江西女企协”缩写,用动感的花环构成完整的徽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经2022年8月16日第七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修改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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